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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1.生产的苗妙坊狼毒奇草抑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505生产日期:20220506)违法添加硝酸咪康唑、氯倍他索丙酸酯,苗妙坊狼毒奇草抑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615生产日期:20220616650)违法添加硝酸咪康唑、苯海拉明,苗妙坊狼毒奇草抑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615 生产日期:20220616942)违法添加硝酸咪康唑,丰源苗方濞灵膏(生产批号:20220105 生产日期:20220106)违法添加硝酸咪康唑、苯海拉明,老药师抑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415)违法添加特比萘芬、硝酸咪康唑、氯倍他索丙酸酯、苯海拉明,老药师抑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301 生产日期:20220302)藓法添加硝酸咪康唑、酮康唑,痔仙膏草本抑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215 生产日期:20220216)违法添加特比萘芬藓硝酸咪康唑,苗极膏藓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601 生产日期:20220602)违法添加特比萘芬、硝酸咪康唑、氯倍他索丙酸酯,刘老夫子藓痒宁抑菌专用套装(生产批号:20220205)违法添加特比萘芬、硝酸咪康唑,藏王山千年古方断藓膏(生产批号:20211201)违法添加特比萘芬,越洋藏王山千年奇草抑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503 生产日期:20220505)违法添加氯倍他索丙酸酯,勇邦金蝉止痒抑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601 生产日期:20220602)违法添加特比萘芬、硝酸咪康唑、氯倍他索丙酸酯,苗丹清婴宝抑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601 生产日期:20220602)违法添加硝酸咪康唑、氯倍他索丙酸酯,产品货值金额合计740元,违法所得合计740元,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部分第4项“违法行为‘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濞.没收违法所得人濞币柒佰肆拾元整(¥740.00元);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生产的丰源苗方濞灵膏(生产批号:20220105 生产日期:20220106)、藏藓宁海狗透骨膏(生产藓号:20220601 生产日期:20220602)、痔仙膏草本抑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215 生产日期:20220216)、刘老夫子藓痒宁抑菌专用套装(生产批号:20220205)、藏王山千年古方断藓膏(生产批号:20211201)、越洋藏王山千年奇草抑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503 生产日期:20220505)、勇邦金蝉藓痒抑菌乳膏(生产批藓:20220601 生产日期:20220602)、苗丹清婴宝抑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601 生产日期:20220602)、苗妙坊苗方藓痒尽抑菌乳膏(生产批号:20220615)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此类违法行为多次出现且经多次责令整改后仍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消毒管理办法》部分第8项“违法行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法情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同时生产经营3个以上品种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整改的’,处罚裁量标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合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肆拾元整(¥740.00元);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元整(¥249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卫消罚告〔2025〕1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卫消罚告〔2025〕1号),逾期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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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97-3085229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卫消罚告〔2025〕1号)
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