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近期,上杭县卫健局执法人员对上杭某诊所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处置室内灰黑色生活垃圾桶中装有10支使用过的一次性针管、10支带针帽的针头、6只空安瓿瓶、15根带血的棉签、少许注射器包装袋。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杭县卫健局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并结合《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图为上杭县纪委监委驻县卫健局纪检监察组会同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1.医疗废物管理是医疗卫生机构感染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操作规范的学习,积极强化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医疗废物暂存场所管理等制度建设并有序贯彻落实,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管理医疗废物。
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避免出现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