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近日,长汀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诊室内牙科综合治疗椅上正在使用的小铝盒盛装牙科车针未注明有效期和开启时间。
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七条、《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等有关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该诊所给予了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相关法律法规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口腔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选择适宜的消毒或者灭菌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二、 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第十四条: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
4.《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9.1储存区应配备物品存放柜(架)或存放车,并应每周对其进行清洁消毒。并注意以下事项:c)裸露灭菌及一般容器包装的高度危险口腔器械灭菌后应立即使用,最长不超过4h。
温馨提示
口腔器械种类繁多,尤其是中高度危险的口腔器械,其在使用过程中会进入或接触血液或其他无菌组织,如果消毒灭菌不规范或未在有效期内使用,将成为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的主要传播媒介之一,同时也存在传播结核及其他蛋白相关性疾病的风险。因此,规范口腔器械的消毒与灭菌并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是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的重要环节,是切断口腔器械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重要手段。医务人员应加强和规范口腔器械的消毒灭菌工作,患者应选择正规、专业的口腔医疗机构就诊,以最大限度预防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经血液传播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