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双证融合”培训工作的通知
“双证融合”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局、人社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以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规〔2023〕1号) 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实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开展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融合”培训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大托育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强化托育服务人才支撑,满足托育服务机构人才需求,实行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为下一步依法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打好基础。通过将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融合开展,使培养培训的人员具备在托育服务机构从业的能力。到2026年,全市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等机构在岗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双证融合”培训同时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上岗培训证书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二、工作方案
(一)培训对象
在托育机构和其他保育场所中,从事或准备从事婴幼儿照护、管理等工作的保育人员、机构负责人;婴幼儿照护、幼儿教育等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或拟从事婴幼儿照料、护理的人员等。
(二)培训方式
1.承训机构。“双证融合”培训由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由人社部门组织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评价机构开展托育相关的(指育婴员、保育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下同)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工作。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深入了解托育服务的需求和特点,针对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有针对性教学。
2.融合方式。开展“双证融合”培训须同时开展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托育相关技能等级培训。
3.培训费用。取得双证并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免培训费。
(三)培训内容要求
1.上岗培训。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内容应符合《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达到相应的培训学时要求。
2.职业技能培训。托育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内容和项目依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并达到相应的培训学时要求。
(四)考核评价及发证
参加“双证融合”培训完成后,参训人员须通过卫健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龙岩市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并通过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考试取得的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组织保障
(一)组织参训
请各县(市、区)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要深入推进“双证融合”培训的宣传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途径,广泛传播“双证融合”培训的重要性,加强对“双证融合”培训成果的展示与推广,提升社会对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认同与信赖,促进托育服务行业的稳健发展。
各县(市、区)卫健局需依据从业人员数量规模,科学制定“双证融合”培训年度参训计划。确保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单位的托育服务及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能够有序参与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本年度生育友好城市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政策保障
对参加“双证融合”培训开展的托育相关技能等级培训,由市人社局安排职业培训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龙岩市卫健委在评选示范性托育机构、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等工作的评价标准中,要将“双证融合”培训持证情况纳入评分标准予以加分,通过协会引导托育服务机构等做出自律承诺,逐步实现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全覆盖,为实行职业准入资格条件筑牢基础。
(三)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培训监管机制,加强对“双证融合”培训的监管和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承训机构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要求开展培训,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参训人员的考核和评价,确保其掌握必要的托育服务知识和技能,具备在托育服务机构从业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双证融合”培训工作的总结和经验交流,推动托育服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
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